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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软件标准法规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为规范化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软件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国软件产业迈上新的台阶,进而加速信息产业促进工业进步的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是指国家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地区,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业)为目标,以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点培养和扶持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大力支持和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产业,为研制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所急需的软件产品服务。
  第三条 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宏观指导,并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审核,同时管理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负责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软件人才资源丰富,有相当的软件产业基础和规模;当地政府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措施具体得当。
  (二)该地区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地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三)软件产业基地已有一定数量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相当数量具有潜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和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内企业应按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并按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用于软件研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软件在该基地产品结构中应占有相当比例,并已拥有一些市场占有率高的拳头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能力。
  (五)软件产业基地地理边界明确,软件企业相对集中,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与国际接轨。
  (六)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软件产业基地吸引外商投资、合作的条件优越,并已有一定数量的软件三资企业和研发中心。
  (七)进一步发展软件产业基地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每三年申报一次,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软件产业基地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推荐,向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六条 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委托其所组建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基地进行评审,最终由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研究批准。批准通过的软件产业基地被列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同时国家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及其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为保证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府部门应组成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建立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应相对集中,在基地内既有支持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软件企业的孵化区,又有能容纳骨干软件企业的产业区。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外软件企业尤其是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在基地内聚集和自建厂房设施,形成产业群体,发挥群体效应。
  第九条 以建设一流的产业基地为目标,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基地建设规模要适宜、按照实际需求,落实资金、分步实施、早见成效;同时作好产业规划,把握好产业定位,鼓励软件企业与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形成产业特色,培育软件拳头产品,避免重复和雷同,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第十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重点是建设先进的软件开发平台、公共资源库、高速宽带通信基础设施,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软件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重视软件企业的培育工作,鼓励软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企业上市,为软件企业的上市创造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鼓励并引导软件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兼并,实现优势互补,逐步形成大型骨干软件企业。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立软件风险投资机制。
  第十三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软件出口。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组成中国软件出口联盟,以利于组织和协调软件出口。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软件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国家鼓励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高校、研究机构和大型骨干软件企业组成软件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软件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软件人才。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会同信息产业部主管机构负责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应加强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定期将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
  第十七条 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每三年重新组织评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对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进行指导、考评和重审,并将考评和重审结果上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软件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与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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